近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房地产公司诉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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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该图片为涉案广告,来源于网络)
2022年3月21日,山西某房地产公司营销策划经理陈某看到东航MU5735航班事故新闻,与集团公司营销事业部设计专员岳某共同制作了含有航班失事元素的微信单图广告。后陈某将以公司名义制作的微信单图广告发布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并将涉案广告发送至工作群,要求群内员工转发。广告发布后随即在网络发酵,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线索后,当即立案查处,责令该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要求该公司在内部开展自查整改。2022年6月13日,晋中市市场监管局经过前期取证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晋中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晋中市政府经审查后,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晋中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
之后,该公司以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员工个人行为、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处罚程序违法、处罚结果过重等为由,于2022年9月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晋中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2022年12月,介休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晋中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因存在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针对涉案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撤销晋中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晋中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陈某作为公司营销策划经理,其工作职责就是为公司进行宣传、营销、策划。陈某不仅自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广告,而且将涉案广告发送至工作群内,要求员工转发,陈某的行为属于为公司利益的职务行为,其他员工的转发行为系受陈某安排的职务行为。公司应对其员工在朋友圈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承担广告主的相应责任。
涉案广告右上部分有该公司正在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名称,广告下部标有“阔景美宅”“联系电话、营销中心地址、开发商名称”等用语,是一种进行商业营销的宣传行为,客观上对社会公众造成了情感伤害,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市场营销应该遵守法律,遵循道德底线和社会良知。企业发布广告的行为不仅属于民事活动,受《民法典》约束,而且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活动”,受《广告法》规范。《民法典》第八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在人人都可作“自媒体”的时代,媒介对公共事件进行传播的行为具有社会公共价值,传播者要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秉持慎重、克制、尊重大众感情的态度,自觉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责任,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应有担当、作表率,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
来源:山西长安网